(金文);(小篆)。

罚字篆书从詈从刀,刀代表刑具,詈即责骂之意,故其本义为责罚、惩办,是对非严重犯法行为的一种惩处办法;《说文解字》:“罚,罪之小者。从刀,从詈。未以刀有所贼,但持刀骂詈,则应罚。”引申为出钱或以劳役赎罪之义。

罚作:秦汉时犯轻罪者罚以苦役称“罚作”,名目有鬼薪、城旦等。

罚镶:赎罪纳金。古赎金以“镬”计,故后称罪款为罚镬。

罪一劝百:惩罚个别人,教育大多数人。

 

另:

 

会意字。金文和篆文从网,从言,从刀,会言语触犯法网则要受轻刑之义。隶变后楷书写作罰,异体作罸。如今类推皆简作罚。

《说文·刀部》:“罰,罪之小者。从刀,从詈。未以刀有所贼,但持刀骂詈则应罚。”本义为罪过,过错。

罚,本义指①罪过,过错:邦之不臧(善),惟余一人有佚(失)~;贪色为淫,淫为大~。引申用作动词,指②惩治,处罚:犯法怠慢者虽亲必~;惩~;~款;~酒;受~。

罚,如今可单用,一般不作偏旁。不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归入网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