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小篆)。

会意兼形声字。证,篆文本是两个字:一个从言,从正会意,表示以正言相谏,正也兼表声,隶变后楷书写作証;另一个从言,登声,表示以言作证,隶变后楷书写作證。如今二字都简化作证。

《说文·言部》:“証,谏也。从言,正声。”本义为谏证。此义如今已不用。又“證,告也。从言,登声。”本义为告发证实。

证,本义指①谏诤:士尉以~靖君,靖君不听。用作證,又表示②告发证实: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(窃)羊,而子~之。引申泛指③验证(用人或事物证明):故相臣莫若君兮,所以~之不远;~实;~明。用作名词,指④凭据:~据;~人;凭~。

证,如今可单用,一般不作偏旁。不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仍归入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