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金文);(小篆)。

古代的奴隶主为了强迫奴隶劳动,防止他们造反,往往采取极其残酷的镇压手段:或绪他们戴上沉重舸脚镣手铐;或用绳索套着他们的脖子,或砍(或锯)去他们的一只脚,或用锥子刺瞎他们的眼睛。甲骨文、金文的民字,正像以锥刺眼之形,其本义原指奴隶;引申指被统治者,其中包括奴隶和平民;后也泛指普通的群众、老百姓。

 

另:

 

象形字。金文像以锐物刺左目形。古代俘获敌人则刺瞎其左眼用为奴隶。篆文文字化。隶变后楷书写作民。

《说文·民部》:“民,众萌(氓)也。从古文之象。”本义为奴隶。

民,本义指①奴隶:皇天既付中国~越(与)疆土于先王。引申指②被统治的庶人百姓:古者有四~:有士~,有商~,有农~,有工~;弗躬弗亲,庶~弗信。也泛指③人,人类:食者.~之本也;上古之世,人~少而禽兽众。注意:古代“人民”的概念与今不同。

民,如今既可单用,也可作偏旁。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归入氏部。凡从民取义的字皆与目盲不见、奴隶等义有关。

以民作义符的字有:氓。

以民作声兼义符的字有:泯、抿、眠。

以民作声符的字有:岷、苠、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