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小篆)。

形声字;篆文从木,安声。隶变后楷书写作案。

《说文·木部》:“案,几属也。从木,安声。”本义为上食用的短足木盘。

案,本义指①上食用的有足木盘:每归,妻为具食,不敢于(梁)鸿前仰视,举~齐眉。后引申指②长方形桌案:(孙权)因拔刀斫前奏~。曰:“诸将吏敢复有言迎操者,与此~同!”几~;书~。官府的文书要放在奏案上,故引申也指③处理公事的文书等:无丝竹之乱耳,无~牍之劳形;~卷;备~;有~可稽。诉讼都有记录文书,故又引申特指④案件:将全~细细看过两遍,传出一张单子去,明日提人;犯~;破~;立~;惨~。由文书,后又引申指⑤提出计划、办法的文件:草~;提~;方~;议~。

案,如今可单用,一般不作偏旁。不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仍归入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