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甲骨文);(金文);(小篆)。

会意字。史、吏、事三字同源。在甲骨文中都是手持一猎叉从事打猎形,古代狩猎是大事,故以此会做事之意。金文大同。篆文整齐化。隶变后楷书写作事。

《说文·史部》:“事,职也。从史,之省声。”析形不确,所释为引申义。本义当为从事打猎。

事,本义指从事打猎。引申泛指①做事,从事:予又奚(何)~焉;改造不~生产的二流子。又引申指②侍奉;~父母,能竭其力;~君能致其身。用作名词,指③所做的事,职业,职务,官职:以屠狗为~;无功而受~;现在做~不容易。也泛指④事情:国之大~,在祀与戎;每~问;~变;~态。又特指⑤变故:天下多~,吏不能纪;车出~了;~故;平安无~。

事,如今既可单用,也可作偏旁。不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归入一部。凡从事取义的字皆与做事等义有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