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(灋、廢、废)

(金文);(小篆)。

会意字。金文从人,从口(象征穹庐之居),从水,从廌(犍牛),会人收起帐篷离开,带着牛羊,逐水草而居之意。是古代游牧生活的写照。篆文整齐化,或体省廌。隶变后楷书分别写作灋与法。如今规范化用简体法。

《说文·廌部》:“灋,刑也。平之如水,从水;廌,所以触不直者,去之,从去。法,今文省。”释义是根据后来的传说所作的解释。本义当为逐水草而居。

,本义指逐水草而居,就要走走停停,弃去旧地就新处,故引申为①废弃:勿~朕命。此义后用“废”来表示。逐水草而居是游牧时代有规律的生活,由此又引申为②法律,法令:治国无其~则乱,守~而不变则衰;犯~。法是人们行动的准则,故引申指③标准,准则:今吾子之言,乱之道也,不可以为~。由准则又引申指④方法,途径:故用兵之~。无恃其不来,恃吾有以待也。用作动词,指照标准去做,即⑤效法,仿效: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必~古。又借以表示梵语Dharma,指⑥佛教教义,规范:唯奉~弟子,精进持戒鸟聚疑闻~。又指⑦法术:公孙胜仗剑作~。

廢,从广(敞屋),發声。如今简作。读fèi,,由本义房屋坍塌不能居住,引申泛指①倒塌:往古之时,四极~,九州裂。进而引申指②衰败:国之所以~兴存亡者亦然。又进而引申指③没用的:~料;~物;~品;~话;~人。又引申指④停止:力不足者,中道而~;~寝忘食;用进~退;因噎~食;半途而~。又特指⑤罢官:不胜其任者~免。

法,如今既可单用,也可作偏旁。作偏旁时或省作“去”。不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归入水部。凡从法取义的字皆与法律等义有关。

以法作声符的字有:珐、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