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金文);(小篆)。

放,会意兼形声字。金文和篆文从(手持刑杖),从方(远方),会驱逐、流放到远方之意。方也兼表声。隶变后楷书写作放。

《说文·放部》:“放,逐也。从,方声。”本义为驱逐、流放。

放,本义指①驱逐,流放:齐~其大臣孟尝君于诸侯。引申为②放纵,不拘束:汤居亳。与葛为邻,葛伯~而不祀~任;豪~。又引申为③解除约束:怨女三千~出宫;释~;~行;~学;~大。又引申为④发出:埽除供晚色,洗刷~秋光;~箭;~枪;开~;~赈。由放出不管引申为⑤搁置:令兵悉~器杖;安~;存~;~下。又特指⑥朝廷任命外省官员:既而胡即~宁夏知府。又读fǎng,引申为⑦依傍:民无所~。

放,如今既可单用,也可作偏旁。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归入部。凡从放取义的字皆与驱逐远方等义有关。

以放作义符的字有:敖、敫。

以放作声兼义符的字有: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