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甲骨文);(金文);(小篆)。

甲骨文、金文的野字,从土从林,本指山林旷野之地;小篆从里予声,变为形声字,但含义不变。野字的本义指郊原、田野,又指边邑、边鄙;引申指民间,与“朝廷”相对。野又指野生的动物或植物,与“家养”、“人工种植”相对;引申指人行为的野蛮、粗鲁,与“文明”相对。

野史:旧时指私家编撰的史书。又作稗史。

野性:放纵不拘,难于驯服的本性。又指乐居田野的性情。

 

另:

 

会意字。甲骨文从林,从土,表示长满草木的土地,自然是郊野了。金文大同,古文另加“予”声。由于“”与“壄”容易相混,篆文又另造了一个从里(里落)、予声的“野”字。隶变后楷书写作埜、*、野。如今规范化用野。

《说文·里部》:“野,郊外也。从里,予声。”本义为郊外。

野,本义指①郊外:之子于归,远送于~;荒~;田~;~炊。引申指②一定的区域:视~;分~。郊野是农民劳动的场所,故又引申为③民间,不当政的地位:在~;下~。又引申指④非人工所驯养或培植的:~牛;~菜。民间缺乏教育,古代把农民、庶民、未开化的人称为“野人”,即粗鄙之人。由此引申为⑤粗鄙,粗野,不驯顺,不文明,不讲理:质胜文则~;气食于~人;狼子~心;~蛮;撒~。又引申指⑥不受约束或不能约束的:~性;心玩~了。

野,如今既可单用,也可作偏旁。不是《说文》部首。现今仍归入里部。凡从野取义的字皆与郊野等义有关。

以野作声兼义符的字有:墅。